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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哪些制度?
作者:大丰司法…    文章来源:法治大丰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9-7
(一)报到制度
1、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、裁定、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登记,并如实汇报家庭情况,填写《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》,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、判决书(或裁定书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)等法律文书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;
2、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半月一次电话或当面向所在司法所报到,汇报半月来的活动情况、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;
3、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,接受谈话,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,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。
(二)监护制度
社区矫正对象本人、监护人和司法所及所在社区(村)治保主任四方签订监护协议。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、具有监护能力的家属、直系亲属、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、村(居)委会负责人担任。监护人(单位)有义务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、管理、教育,定期向司法所反映情况。具体表现在:
1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管理、教育工作;
2、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镇乡、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、司法所报到,汇报思想,参加学习及公益劳动;
3、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工作情况;
4、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,应及时向镇乡、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、司法所报告;
5、社区矫正对象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时,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。
(三)学习制度
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司法所的安排,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参加法律知识、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。
(四)迁居审批制度
社区矫正对象一般不允许迁居,如遇搬家等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,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,并由监护人提供书面保证,经批准后方可迁居。迁居后,由新迁入的所在地司法所接管。
(五)外出请销假制度
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指定范围内活动,原则上不得离开杭州市区域(八城区),如有情况需要离开杭州市区域的,必须提前到司法所请假,经司法所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,并开具“外出准假通知书”后方可外出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按批准规定的时间内返回,返回后须立即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。
(六)会客制度
社区矫正对象除会见亲属外,会见外来客人必须向司法所报告,经同意后方可会见。在接受媒体、外国人士采访、会见等,必须提前向司法所报告,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。
(七)公益劳动制度
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,严格按照司法所、村(社区)指定的时间、地点主动参加公益劳动,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必须参加2个日劳动的规定。
文章录入:dfsfj    责任编辑:dfsfj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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